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下列單位(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現予以公告。
長沙市國家稅務局、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日
長沙市國家稅務局、長沙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4季度欠稅公告清冊
填報單位:長沙市國家稅務局、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填報日期: 2018年2月2日 金額單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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