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之外,也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該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之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之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該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等等,并且會記載于公司的章程。
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一般情況下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之外,也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低的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是可以“一元錢辦公司”的;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是可以“零首付”的;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的比例。
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將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事項。一般公司登記的時候,不需要再提交驗資的報告。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的負擔,便利了公司的準入,為了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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