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免征增值稅標準是多少?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季)免標準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不超過10萬元(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銷售額算在一起嗎?還是分開計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將結合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計算銷售金額,以確定是否符合免稅標準。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房產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嗎?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總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包括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總額超過免稅標準的,銷售房地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銷售的商品、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可享受免稅政策。示例: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商品4萬元、服務3萬元、房產2萬元。銷售總額9萬元(= 4+3+2),不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納稅人銷售商品、服務、房產9萬元,可享受免稅政策。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商品4萬元、服務3萬元、房產10萬元。銷售總額為17萬元(= 4+3+10),不含房地產銷售,銷售金額為7萬元(= 4+3),納稅人銷售商品和服務對應的銷售金額7萬元可享受免稅政策,銷售金額10萬元的房地產應按規定征稅。
4.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如何確定?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比如2019年1月,某建筑行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建筑勞務收入20萬元,分包給其他建筑企業支付12萬元,那么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沒有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以享受當月的免稅政策。
5.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納稅還是按季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不同。示例:
例1:2019年1-3月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11萬元、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只有5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納稅,因為這個季度的銷售額是28萬元,沒有超過免稅標準,所有的28萬元都可以享受免稅。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銷售額分別為8萬元、11萬元、12萬元。按月納稅的,1月份8萬元可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納稅,因為該季度31萬元的銷售額已經超過免稅標準,31萬元不能享受免稅。
基于上述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但是,一旦選擇,就不能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6.其他個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產,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其他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預付款)形式出租房地產的個人,可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對于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是否需要預繳?
根據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房地產、出租房地產等。跨地區的,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無需在當期預繳增值稅,也無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單》。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8.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提前銷售不動產增值稅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中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其銷售額、納稅期限等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例:某單位銷售房地產銷售額為20萬元。第一種情況,如果選擇按月納稅,且房產銷售超過每月10萬元的免稅標準,應在房產所在地提前納稅。第二種情況,如果選擇按季度納稅,且房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免稅標準,則無需在房產所在地提前納稅。
9.其他個人出售房產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銷售房地產按次計稅,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免征增值稅。比如其他個人賣房滿2年有資格免稅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按規定納稅。
10.申請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申報表?
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免稅銷售額”相關欄填寫銷售額,具體如下:
(1)納稅人登記類型為“個人”的,填寫第十一欄“銷售額低于起征點”;
(2)納稅人登記類型不是“個人”的,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同時統計。
1.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繳納增值稅。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但當期因開具普通發票已繳納的增值稅,可在申報納稅時退還主管稅務機關。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已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可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未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3)對于本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在全部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3.2019年1月1日后,已納入住宿、建筑、司法鑒定咨詢、工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領域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標準有哪些變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自發專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標準調整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其他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14.2019年,普通納稅人可以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連續4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普通納稅人(包括原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和增營的普通納稅人),可選擇在2019年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納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納稅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將根據差別化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重新登記的標準。
15.納稅人重新登記后銷售折扣、暫停或退貨的情況如何處理?
如果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購買的貨物、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自輪換登記日的下一期開始打折、暫停或退還,則統一調整轉登記納稅人期間(即一般納稅人期間的最后一次申報)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少于轉讓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的,填寫發生銷售折讓、暫停或退回的當期小規模申報表的預繳款欄,從應納稅額中沖減;不足沖抵的,結轉下期沖抵。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移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將從“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如果扣除后仍有余額,將通過納稅評估和調整模塊進行支付。
16.重新登記的納稅人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能否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018年選擇重新登記的納稅人,2019年仍可選擇重新登記。但是,如果您選擇在2019年重新注冊,則在重新注冊為一般納稅人后,您可能不會重新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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