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干預企業發展
考慮到地方GDP的發展,政府對企業發展的干預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盲目擴大國企生產規模。地方國企在政府的斡旋下開始大量向銀行借貸,盲目擴大生產規模,造成大量過剩和落后產能;
二是企業轉移發展資金支持地方。由于地方或上級的行政命令,國有企業借出大量資金支持地方政府,原有企業會將再生產資金擴大到其他方面。
第三,企業被迫接收不良資產。地方政府為了維穩,通常會指定經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進行強行兼并,或者接管整體效益不好的企業,最終使得有盈利數字的企業陷入扭虧為盈的被動狀態。
2.企業自身管理不善。
從我國的實踐來看,管理的短板、財務的問題、轉型升級的困境、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演變成僵尸企業的最根本原因。第一,中國工業制造創新能力不足。由于產權制度不完善、行業壟斷等原因,一些行業長期遵循依靠要素投入和規模擴張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導致行業產能過剩,低端產品積壓嚴重。二是企業融資多元,財務狀況不透明,資產負債率和杠桿率高,債務負擔重。第三,決策失誤是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的深層次原因。由于資金短缺,企業缺乏新產品研發;d資金和人力資源,轉型升級受阻。一些企業家持否定態度。出現問題后,產生“等待救助”的消極思想,不愿意進入破產程序,從而錯過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
3.銀行不正當的貸款展期支持
銀行信貸對不同企業也有雙重標準,非民營企業的借貸成本遠低于民營企業。一方面,銀行本身認為國企跟政府更“靠譜”,所以更愿意貸款給國企;另一方面,政府往往干預國有銀行的信貸決策,為轄區內的國有企業放貸提供便利。民營企業做得好的時候,銀行貸款的條件相對寬松,利率相對較低。一旦經濟不景氣,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條件非常嚴格,但這是民營企業需要貸款的關鍵時刻,卻得不到銀行的幫助。當國有企業經營困難時,銀行要么出于對國有企業可以“大到不能倒”的堅定信念,要么迫于地方政府的壓力,往往繼續向失去盈利能力的國有企業提供貸款,從而催生了許多“僵尸企業”。
4.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缺乏有效的破產機制是國有“僵尸企業”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體制性障礙使國有企業兼并重組面臨挑戰。由于地方政府對破產清算企業員工缺乏合理安排,并購受到多方制約。另一方面,冗長的破產退出程序增加了企業退出的難度。從依法退出程序來看,從地方政府批準破產到法院執行和履行一系列破產清算程序,通常需要兩三年的時間,對債權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必要性要求很高。同時,在審判過程中,由于國有企業資產混亂,對外債權不清,破產執行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債權人自然缺乏監督企業破產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