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局出臺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項目中的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
(一)用以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服務、無形的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門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買進貨物,及其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存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買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買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買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貸款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一定都可以抵扣,尤其是籌建期間或者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前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