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企業產品最明顯的標志,商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打造一個知名商標更是難上加難。然而,隨著市場的繁榮發展,商標注冊數量日益增多,新申請商標與現有商標的雷同和近似難以避免,甚至出現惡意注冊特殊注冊的近似商標,讓打算注冊新商標的客戶防不勝防。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商標因為類似的原因被駁回呢?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條(《商標法》,2001年第二十八條)規定,3360“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同他人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目前商標申請被駁回基本都是因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同一商標或者類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成為商標注冊成功的關鍵。但如何看待商標的相似性,不能僅僅依據商標認定的要素是否與標準相似,還要結合商標指定的商品、相似商標的知名度等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比較。需要明確的是,被控侵權商標是指被控侵權人在商品、包裝、容器、商業交易文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的能夠表明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記;抄襲的注冊商標必須是商標局認可的樣式,并在原商標注冊證中明確表示。
當然,這些都是抽象的法律規定,真正影響商標近似性判斷標準的還有更具體、更詳細的條件:
1.以商標能夠吸引公眾注意力的程度為標準;
2.需要同時對整個商標和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孤立的情況下分別進行比較)。
3.需要酌情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受注冊商標保護的產品和服務范圍。
也就是說,商標注冊時對近似商標的篩選范圍不僅包括字體、讀音、含義或圖形構成、著色、外觀、文字和圖形的排列組合、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顏色或顏色組合近似等最直接的方面,還包括消費者在消費商品或服務時對某一特定商標的理解(或誤解)。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審查員的許多個人理解和觀點,使得商標注冊過程中的近似審查變量相當多,也使得商標注冊成功的難度加大。
但無論注冊商標有多難,盡快注冊成功商標,可以大大降低產品或服務的產權保護難度,讓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