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商標局宣告無效的,當事人可以答辯,也可以不答辯。
《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辦公室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s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起訴訟。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書面通知當事人,并限期作出答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起訴訟。應當通知商標評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