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交易的形式想必很多人都清楚,買賣雙方一個出售,一個下單,然后大部分通過中介辦理,少部分平臺直接下單,同時,完成支付后,即可進行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大大簡化注冊帶來的問題和流程。而作為商標使用許可有以下幾種形式:普通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而如果選擇商標注冊,那就相對于復雜很多,需要滿足顯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屬于禁用標志、不侵犯他人權利等一系列授權條件,因此,要對交易的商標進行評估,以免將來商標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他人權利而被宣告無效。
因為,在商標交易這個環節,如果商標獨占使用許可,主要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注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而大部分客戶再合同規范外,可能會授權多個,導致授權全國導出都是。
而正是因為商標注冊人在允許他人獨占許可自己的注冊商標之后,也放棄了商標使用權,因此,許多準備進行商標交易的雙方便有些糊涂了,不知道自己改選擇轉讓形式進行商標交易,還是通過獨占許可形式進行商標交易。不知道自己的選擇帶來什么利弊。
今天,我們來聊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和商標轉讓的區別和聯系。
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與商標轉讓有什么區別?
商標轉讓是注冊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己的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并由其專用的一種法律行為。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并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一種法律行為。
注冊商標轉讓與獨占使用許可的最大區別是權屬區別。注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無論是哪種商標使用許可形式,其本質都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在轉讓中,轉讓人將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享有使用許可的權利。
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此外,在轉讓中,受讓人在遵守商標法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而在使用許可中,由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確定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期限。
獨占許可使用人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享有的權利
首先,獨占許可使用人在許可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許可人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
在獨占許可合同中,獨占使用權的范圍涉及兩項內容:一是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二是商標的使用地域。
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可以涵蓋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務類別,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許可人可以授權被許可人在全國范圍內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也可以只對在部分地區的使用權進行獨占許可。
這意味著商標權的所有人可以就該商標同時對多人在不同地點實施獨占許可。因此,同樣是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其權利的范圍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在許可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禁止許可人自己使用該商標以及禁止許可人將該商標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可以簡稱禁用權,這是獨占使用權一詞中應有的含義。
禁用權只有與要求權、投訴權、請求權和訴訟權等結合起來才有意義。根據禁用權,獨占許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也可以向執法機關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包括民事和刑事訴訟),請求制止侵權行為,并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此外,獨占許可使用人享有轉讓、設質或進行非獨占性許可的權利。獨占許可使用人也可以放棄其獨占使用權。
二、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承擔的義務
獨占許可使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不得超過許可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變被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圖樣;
3、不得超越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4、不得跨越許可使用的地域;
5、產品或服務應達到一定的質量等。
這些實際上是許可人在授權時施加于獨占許可使用人的種種限制,是許可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體現。
簽訂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上的細節
對于商標的獨占許可合同,從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應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形成協商一致的許可合同;雙方達成的許可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或其他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另外,即使法律規定的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向國家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情形,也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經備案或者備案過期的許可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商標使用許可時,商標權只是部分權利會被人分享,但整體權屬依然歸權利人所有。
而如果是未注冊商標并不影響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同時應當根據涉案協議簽訂的目的認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在進行商標交易時,雙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展開溝通,共同決定哪種交易方式最能滿足彼此需求。并且,在意見一致后,切記要向商標管理機關進行備案,以免權利得不到全面的保護。
商標轉讓是一次性獲得了商標的所有權,省心省力,總而言之,商標轉讓意味著商標權權屬發生了徹底的“更名易姓”,就商標交易而言,意味著商標整個被售出,完成交易后與原權利人或者說擁有者再無任何瓜葛。
如果實力較強的企業;商標許可一般來說往往是授權給國際性的企業,進行品牌委托,并且獲得巨大的利益。而小型的創業公司,往往對于短時間內擁有商標的使用權,是只需要自己使用的,適合剛剛起步,急需商標,資金不夠充足的企業。總的來說,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各有利弊,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