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異同中,兩者均是被共同使用的商標,但集體商標表明該達標商品來自同一組織,該商品僅能被集體成員所使用,不得用于外人,不得轉讓。
一、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異同
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異同如下: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綜上所述,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的區別顯而易見,盡管都屬于商標,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集體商標強調的是組織,只能注冊商標的組織使用該商標;證明商標強調的是一種可以證明能力,對產品的品質具有檢測能力,相對來說技術含量比較高,大家注意甄別不一樣商標的特點。
二、申請集體商標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集體商標所需材料包括: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商標圖樣;
4.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范圍的文件;
5.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
知春路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三、證明商標人的權利義務
證明商標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證明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2.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但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