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如何應對?
法律上對商標搶注的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實踐中,“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總的概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搶先注冊別人未注冊的商標;
二是將別人已被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利用地域差別、商品和服務類別區分等條件進行注冊的行為;
三是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同時還包括搶先把一些社會熱點現象稱謂、熱門話題詞語等進行商標注冊。
一、商標被惡意搶注應如何應對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二、如何證明別人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你要證明對方主觀方面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方式通常為:
1、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商標,并提出賠償請求。
其次,證明對方采取了不正當手段。認定方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