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分割網上申請
分割申請介紹: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申請人發送
《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分
割申請》。
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當按照《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注”所提具體要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并簽字蓋章。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但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附送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不申請分割的,無須提交
分割申請的簽署
申請人直接遞交的,在《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申請人章戳(簽字)”欄蓋章成簽字;委托代理機構遞交的,代理機構在該申請“代理機構章戳”欄蓋章,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在“代理人簽字”欄簽字。
分割申請的證明文件般情況下無須提供證明文件。但以下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相關變更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代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申請人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商標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關證明,通常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該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分割申請的審查及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其他注意事項
(1)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且僅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應當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附送的該原件,且任何欄目內容不得涂改,否則,視為不同意分割。
(3)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備注要求填寫《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并簽章。未按要求填寫、簽章的,視為不同意分割。
(4)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分割申請。期滿未提交的,視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請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6)申請分割的,無須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