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1、變更和續展一般都在一個月到三個月左右。
2、變更和續展可以一并辦理,時間也差不多。
3、辦理快慢跟申請人所在地區有關,因為變更續展處的審查員按地區管文。
4、轉讓、續展、變更等成功后會發給核準轉讓證明、核準續展證明或通知書,變更合格通知書,不發新的商標注冊證,這些證明或通知書需要和原注冊證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