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不變更會對對商標權人行駛專用權利有影響,在商標有效期內沒有做變更的,期間地址發生了變化沒有及時做變更的,商標局的一些資料企業無法收到,商標具有會視為企業自動放棄權利人的專有權,會導致商標被撤銷。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和商標注冊申請時發生諸多情形變化后,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應依法作出變更申請。對于注冊商標的主注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定注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