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三)商標注冊人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五)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