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告
2021-11-22 09:16:47
福田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通知行政審批機關現將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1 .審批依據本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二條、第三條。 3.《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2021〕7號)。 二、法定條件1。依法設立的企業;2.全職員工不少于3人;3.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及以上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三年,且為全職員工;4.代理記賬業務有健全的內部規范。 包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操作規程、業務質量控制標準、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已獲批準,中介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1。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申請表;2.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有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3.全職員工(含業務負責人)在本機構全職工作的書面承諾;4.簿記業務內部標準(包括員工職業道德、業務操作規程、業務質量控制標準、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5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1的程序。中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應在簽署后向我局提交《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告知審批承諾書》原件及相關申請材料;2.我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審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應當在0.5日內作出準予廣州市工商登記代理公司許可的決定,并在4個工作日內頒發代理記賬執業證書。 同時,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中介機構提交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3.在批準決定作出后3個月內,我局將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和《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規〔2021〕7號)的有關規定,對中介機構承諾的內容是否真實進行現場核查。 動詞 (verb的縮寫)股份機構過渡辦法規定根據《深圳市全面推行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制推進會會議精神》和《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對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通知》(沈采水〔2021〕40號)精神,福田區已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商事登記。商事登記信息中經營范圍包括代理記賬業務且未取得行政許可證書的中介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我市告知承諾改革實施公告發布后6個月內)向商事登記地區級財政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書。 各區財政部門應當提示不具備執業條件或者逾期未申請許可的機構申請注銷代理記賬業務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上述股票機構將通過電話預約方式進行現場審核。請于辦公時間致電0755-82918390預約。預約成功后,請攜帶公告第三項“需提交材料”到福田區財政局(地址:福田區富民路123號區委大院大廈10樓1019室)進行現場審核。 不及物動詞監督和法律責任1。我局首次認證后的監督檢查發現中介機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告。 中介機構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2.中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真實的,我局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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