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內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預繳了增值稅
2021-11-23 09:1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深圳市注冊公司代理地址第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實施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21年第3號), 我市小規模納稅人如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同時預繳增值稅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可在專用發票全部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退還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如果您累計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但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不享受增值稅免稅,您應按規定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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