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9〕13號)文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13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季度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2.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當期銷售不動產后,不超過10萬元(納稅期為一個季度的,季度銷售不超過30萬元),銷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一般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單位和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除以下四種自然人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情形外,其他自然人不適用優惠政策的情形。
01
預付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以一次性租金形式出租房地產的其他個人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02
稅務登記
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對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應當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起征點的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金額未達到500元內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需要正常征稅。
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申請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充分享受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03
私人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月銷售總額低于10萬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04
電力項目
從事光伏發電項目、銷售電力產品的自然人,可享受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開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享受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5摘要
提醒,除租金收入等四種情況外,幾乎所有個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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