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一例1
某物業管理公司將一棟老舊商業建筑外立面出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1200萬元(含物業費200萬元),每年收取一次。
1.增值稅= 1200 * 5% = 60萬元
2.房產稅= 1200 * 12% = 144萬元
3.不考慮附加稅、印花稅等。
納稅總額:204萬元
例2
某物業管理公司將一棟老舊商業建筑的外立面出租,年收入1200萬元。簽訂合同時,租金和物業將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簽訂。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1000萬元。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年物業費200萬元。
1.租金增值稅= 1000 * 5% = 50萬元
房產增值稅= 200 * 6% = 12萬元
2.房產稅= 1000 * 12% = 120萬元
3.不考慮附加稅、印花稅等。
納稅總額:182萬元
總結
上述合同屬實可節稅22萬元。
企業出租房屋時,會在房屋內外附加一些附屬設施和配套服務費,如設備、辦公用具、附屬器具、物業管理服務等。稅法沒有對這類設施征收財產稅。如果這類設施和房屋不分青紅皂白地寫在一份租賃合同里,那么這類設施也要繳納房產稅,企業無形中增加了稅負。
為此,企業應根據租出的真實情況進行區分,分別簽訂合同,分別開具發票,分別計算收入,這將大大減輕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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