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管理不善或股東無法就公司管理層的決議達成一致時,部分股東會想退出公司。但根據法律規定,股東不能隨意抽回出資,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那么,股東想退出公司該怎么辦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或者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收到轉讓通知后30日內不回復、不購買,或者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回購股權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當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可以要求公司通過減資的方式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不能隨便減資。有限公司的減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股份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同時,公司減資應當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東利用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在股東會上,股東對下列決議投反對票時,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選擇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解散公司
1、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作出決議。就解散公司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訴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主要是指:
(一)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未作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無法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因此,股東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