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邊肖收到了一些問題。很多人都在問:我很多年前注冊了一家公司。后來停產了,因為效益不好取消了。幾年后,我想再開一家公司,想用原來公司的名字注冊。可以嗎?
以上問題由快樂投資邊肖統一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第二款規定:公司的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所以注冊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名字。
根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品牌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品牌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變更名稱未滿一年的其他企業的原名稱相同的;
(四)與被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同名;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根據上述情況,只要原企業名稱被注銷三年以上,就可以用原注銷的企業名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