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版《ESG指引》有哪些變化
2020年7月1日生效生效的《ESG指引》對上市企業未來的ESG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帶來了哪些新的挑戰呢?先來看看新版《ESG指引》有哪些變化呢。
1、須每年刊發ESG報告
發行人須每年刊發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有關資料所覆蓋的期間須與其年報內容覆蓋的時間相同。
這對于部分還未正式發布ESG報告的上市企業來說,如何科學高效地編制ESG報告是未來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2、刊發ESG報告時間縮短
若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并非其年報的一部分,無論如何,發行人應盡可能在接近財政年度結束的時間,而不遲于該財政年度結束后五個月內,刊發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在刊發時間縮短和指引要求嚴格的情況下,企業需要在更短時間內編制一份ESG報告,并且滿足的要求更多。
3、增加對董事會申明、匯報原則、匯報范圍的強制披露規定
在“強制披露規定”的披露責任下,企業無法回避這些披露要求;另一方面,正確認識匯報原則和匯報范圍的深刻含義并做好回應工作也給企業帶來了新的挑戰。
4、“不遵守就解釋”條文的回應要求提高
發行人須按照本指引中的“不遵守就解釋”條文作匯報。若發行人未有就該等條文中一條或以上作匯報,其須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對于無法回應的ESG指引條文,企業需要給出更加合理并且深思熟慮的理由,簡單回應“不適用”的方式將無法繼續得到閱讀者認可。
5、社會”范疇所有關鍵績效指標披露責任由建議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條文
該項變化主要針對社會范疇指標。指標披露責任的提升,要求企業未來披露的ESG信息數量更多。
6、披露針對部分指標所訂立的目標及為達到這些目標所采取的步驟
該項變化主要針對環境范疇的部分指標。披露內容由簡單的實際工作描述,變為了基于所訂立的工作目標而采取的具體行動介紹,無論是對企業訂立相關目標的科學性還是相關目標的實現方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環境范疇新增“層面A4:氣候變化”
正確認識新增指標“氣候變化”的含義,是企業接觸該指標初期最大的難題。
8、溫室氣體排放量披露更加精準
關鍵績效指標A1.2
直接(范圍1)及間接能源(范圍2)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以噸計算)及(如適用)密度(如以每產量單位、每項設施計算)。
9、社會范疇新增“供應鏈ESG風險管理”和“董事會及員工反貪腐培訓”兩項關鍵績效指標
10、鼓勵尋求獨立驗證
發行人可尋求獨立驗證,以加強所披露的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獨立驗證,發行人應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清楚描述驗證的水平、范圍及所采用的過程。
雖然獨立驗證僅僅是香港交易所目前鼓勵的一種行為,但從這兩次指引修訂的趨勢來看,未來報告的獨立驗證可能也會從“加分項”變成“必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