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泰國其他公司類型
1、關于外資企業分公司
外國公司在泰國設立分公司并無特別限制條件,但是,大多數商業活動在開展前后都會受到一個或多個法律法規的限制(如:增值稅登記、納稅人賬戶、商業登記許可、外籍人士經商許可證等等)。公司必須接受并遵守相關規定。
外資企業分公司是母公司一部分,因此,母公司對合同負有法律責任,侵權行為將被保留。對于稅收的目的,一個分支機構被認為是一個常設機構,其收入須按泰國法規20%稅率納稅。對于外國公司來說,事先澄清公司收入結構是很重要的,因為泰國稅務廳會將公司總部的收入視為泰國地區收入來納稅。
外國企業的分公司必須先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外商營業執照,且不得持有未經外國營業執照的任何保留業務。分公司只有在發放許可證后才能辦理備案的業務。如果所申請的業務是獨一無二的,不與泰國企業競爭,或涉及相關聯公司成員之間的交易,那么批準的可能性更大。分公司營業執照將備注最低資本、技術轉讓、申報要求等條件。最低投資資本必須超過3年計算的平均年營業費用的25%,但最低不少于300萬泰銖。
2、關于外資企業代表處
(1)最低投資資本不得少于3年計算的平均年營業費用的25%,但不少于300萬泰銖;
(2)外國公司辦事處作為獨立的法人機構,為合法的海外總部或者關聯公司提供非盈利性服務。但可接受總公司轉入的用于辦事處日常支出的費用;
(3)代表處無權接收購買訂單或出售或與任何人或法人進行商務談判;
(4)盡管代表處不在納稅范疇之內,但是所有的代表處都需要申請稅務編號,并將稅務局和商業發展局提交所得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即使賬目為零。
3、關于國際總部與國際貿易中心
2015年5月1日,泰國政府推出了國際總部(IHQ)與國際貿易中心(ITC),替換原來的地區運營總部。國際總部是指根據泰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并為在泰國或者境外的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提供:
(1)管理或技術服務。
(2)支持服務,包括:普通業務管理、業務策劃和業務聯絡;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購;產品研發;技術支持;市場推廣及營銷;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為各項業務提供咨詢和指導;經濟和投資的分析和研究;信用管理及控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3)財務管理,包括:由財務中心根據外匯管理法批準的財務管理業務;向泰國金融機構或相關企業提供泰銖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