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區別
2.慈善信托如何變更
3.終止慈善信托的條件
4.家族信托的保護人可以變更嗎
5.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結合模式
4.家族信托的保護人可以變更嗎
信托保護人的變更,是指在家族信托運行的過程中,因保護人辭任或保護人的資質或行為觸發特定條件,需要更換該保護人并選任新保護人的情形。保護人的變更條款一般應當規定在信托合同或遺囑的保護人規則當中,包括保護人辭任和保護人解任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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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人辭任
不論家族信托的保護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都要積極履行信托文件賦予的相關職責。保護人的選任是出于雙方的合意,二者更像是締結雇傭關系。而當這種合意破裂時,保護人積極履行職責的動力便會削減。此時,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作為受雇人的保護人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可以自由地選擇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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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人解任
辭任和解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辭任是保護人主動解除職務,而解任則是信托利益相關者強制保護人解除職務。當出現保護人怠于履行職務、履行職務出現重大失誤或繼續履行職務將會發生利益沖突,又或是保護人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等重大事由,保護人相關權利的行使效果會大打折扣,或者無法達到設立保護人之目的時,家族信托的利益相關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規定的程序要求更換現有的不適格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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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變更權的行使
信托文件一般都會就保護人選任及變更事宜作出規定。信托運作期間,一旦信托保護人變更條件觸發,需按照保護人變更程序進行人員變更。若信托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信托法理論,因保護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如委托人尚在世,保護人變更權一般應由委托人行使。
5.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結合模式
許多高凈值人士設立信托已不是單一模式設立,有些人會把慈善元素嵌入到家族信托中,在財富傳承的同時實現公益目的,即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結合模式,將慈善元素融入到家族信托中,是一種混合式的慈善信托。
1.收益捐贈型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收益來做公益,委托人設立信托,并約定信托財產本金及部分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部分收益用于捐贈給慈善事業;
2.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單獨設立一個慈善子信托,該子信托中全部財產和收益捐贈給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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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管是設立家族信托還是慈善信托,亦或是多種信托結合模式,其最終目的都是為實現財富傳承,或在財富傳承的同時實現公益目的,達到雙贏。信托的信任機制很重要,選擇靠譜的信托能夠讓財富規避很多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