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VI、開曼「經濟實質法案」紛紛來襲
3.BVI、開曼「經濟實質法案」 應對措施思路
4.結語
開曼、BVI等國家與地區(qū)自實行國際商業(yè)公司法后,已成為全球最熱門的金融中心,其稅務優(yōu)惠力度大、對實際受益人保密等特點受到了全球各地的富豪和企業(yè)青睞,紛紛在此注冊公司。隨后,全球各地公司、私人信托、基金等經濟實體都以這些公司為基礎,發(fā)展衍生出各自需要的、各種形式的稅務優(yōu)惠商業(yè)架構...
正所謂樹大招風,由于各國出現大規(guī)模的稅收流失,而又無法追查這些離岸經濟實質的受益人,致使各國無法對其征收相關稅收。為了解決這個棘手難題,全球各國紛紛聯手推進CRS。同時,歐盟從2017年12月5日起,定期公布《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qū)列表》,將一些傳統(tǒng)離岸司法管轄區(qū)列入其中。
截止2020年2月18日,列表中黑名單(不合作)包括12個管轄區(qū):美屬薩摩亞、斐濟、關島、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瓦努阿圖、美屬維爾京群島、塞舌爾、帕勞、巴拿馬、開曼群島(技術性失誤);
此等措施使得各離岸金融中心承受巨大壓力,迫使其作出相應改變,相繼推出反避稅法律,以配合CRS協(xié)議。2018年底,百慕大、英屬BVI、開曼群島、根西島、澤西島和馬恩島等地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
根據島嶼國家(地區(qū))等地相繼出臺的經濟實質法案措施可看出,其本意是各國充分利用CRS協(xié)議來全面打擊海外避稅等行為,直接劍指海外藏富、變相逃稅等空殼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法案并不是“稅務優(yōu)惠”的末日,而是將全球的稅收制度推向正規(guī)化。以往精心設計的離岸公司架構不屬于任何司法轄區(qū)的納稅居民的話,自然會受到全球各地稅務局和司法部門的重點查處對象,因此,原有的連架構設計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的需求,對原有離岸公司組織架構進行精細化、合理化的安排和變更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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