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海外公司存在財務風險嗎?
2.海外公司注冊需了解納稅申報義務
3.海外公司少繳稅款或其他稅務風險
4.注冊海外公司存在重復征稅風險
3.海外公司少繳稅款或其他稅務風險
舉個例子:
國內A公司是主營三類醫療器械的中型企業,為提升技術優勢,委托境外B公司進行技術研發。雖然,境外委托研發的業務屬于免稅范疇,但是A公司隨后開展了與B公司的收購談判工作,并初步達成對B公司的收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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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A公司認為收購行為屬于公司內部投資行為,無須第一時間報告稅務機關。因此,A公司雖對境內稅務機關申報了對外支付委托研發的相關備案,但并未告知其收購B公司股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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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務角度分析,如果該委托研發服務是A公司對B公司完成收購行為后完成的,則該筆服務構成了境外關聯交易,稅務機關需深入核查其交易的真實性,以及A公司是否對該筆關聯支付在企業所得稅中進行了稅前成本扣除。后境外稅務機關對A公司與B公司的技術轉讓協議和收購協議產生了質疑,并發起反避稅調查,導致A公司的相關收購業務與技術研發項目都陷入了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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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境外稅務機關,常采用談判和互動的方式解決企業涉稅問題,對于企業未主動申報關聯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行為,給予的稅務處罰往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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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企業主動告知稅務機關其海外收購信息與經營情況,避免產生由于關聯交易而導致少繳稅款或虛列成本的風險。同時,在不了解相關稅收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切勿盲目判斷,而應第一時間咨詢稅務機關或涉稅服務專業機構,尋求專業的政策支持。
4.注冊海外公司存在重復征稅風險
重復征稅風險指的是各國在各自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會造成對走出去企業的同一筆所得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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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即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仍然不能完全消除重復征稅問題,特別是企業被對方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補稅,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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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利用雙邊稅收協定化解涉稅風險。不同稅收管轄權地區之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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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目前我國已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稅收協定能夠在多方面給我國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等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比如常設機構利潤歸屬、非歧視待遇、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解決稅收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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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潛在風險及稅務爭議都可以避免的,有些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委托的服務機構經驗不夠,對海外各地的稅務知識了解不夠充分,瑞豐德永建議您,選擇專業的、經驗豐富的一站式注冊海外公司機構,能夠很好為您處理稅務問題,讓您的海外生意發展更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