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上市條件及要求
2.注冊海外離岸公司成功實現企業上市并購
3.注冊海外離岸公司成功實現境外上市融資
1.香港上市條件及要求
香港上市條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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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并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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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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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元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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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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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值/收入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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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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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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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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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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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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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少于1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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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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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于上市檔刊發之前2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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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2.注冊海外離岸公司成功實現企業上市并購
? ? 近年來,我國外資并購呈現出活躍的態勢,利用離岸公司實現并購也成為外國投資者和國內企業的選擇模式之一。離岸公司泛指在離岸法區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離岸公司在下述方面具有比其它地區的公司更大的優勢:享受注冊地的低稅率甚至只須繳納年度管理費、設立便捷、具有保密性、無信息披露義務等,因而很容易成為機構投資者以及國內企業利用其進行外資并購,規避我國法律,甚或擾亂并購秩序以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工具。所以,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應當對利用離岸公司從事并購活動的模式給予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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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國外的并購法律相比,在我國通過股權交易而完成的并購活動的法律限制較多,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面臨種種不便,使得投資者繞道離岸金融中心對國內企業進行并購。分析其動因,除稅務籌劃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規避東道國法律嚴格的管制規定,方便收購并提高資金流動性;隔離在華經營的子公司對母公司的不利影響。而國內企業為了擴大融資渠道、吸引外資,往往也愿意注冊離岸公司,便利外資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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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資與國內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并購的動因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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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國外的并購法律相比,在我國通過股權交易而完成的并購活動的法律限制較多,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面臨種種不便,使得投資者繞道離岸金融中心對國內企業進行并購。分析其動因,除避稅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規避東道國法律嚴格的管制規定,方便收購并提高資金流動性;隔離在華經營的子公司對母公司的不利影響。而國內企業為了擴大融資渠道、吸引外資,往往也愿意注冊離岸公司,便利外資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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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對于外商投資和并購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如在任何形式的并購中都存在多個行政部門的審核和批準制度,包括審批機關、登記機關以及其它如海關、商檢部門的審批。通過離岸公司的運作,國內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均可以達到規避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目的。具體做法是:國內企業通常采取與外國投資者達成協議,由國內企業在離岸中心注冊離岸公司,再由外資進行收購的方式。如此一來,這種公司之間的并購屬于發生在兩個外國企業之間的并購,從而規避我國對并購企業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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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在國際投資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在投資之初在離岸金融中心對具體的項目分別設立不同的子公司,當在華投資的項目成為收購目標時,只需通過購買海外具體的子公司就可以達到并購的目的。這種方式使得外商可以完全避免適用我國較為嚴格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而僅通過境外子公司的合并、分拆,或轉讓子公司的股權來達到并購的目的。此外這種方式還有助于提高外資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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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外投資者可以利用離岸公司規避母國投資政策上的限制。例如,臺灣反對企業向大陸投資,臺灣投資者往往注冊離岸公司以避開臺灣當局的規定,借助離岸公司的名義對大陸企業進行并購。鑒于離岸公司的保密性特點,一般臺灣當局無法獲得足夠證據對其進行處罰。
3.注冊海外離岸公司成功實現境外上市融資
? ?實現境外上市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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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利用跨國收購的方式實現境外上市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國內企業借殼上市,意在籌集海外資本;二是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在國際市場上進行融資,意在以低廉的收購成本獲得超額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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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國內方面而言,由于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受到很大限制,審批程序復雜、耗時和相對不夠透明,國內企業往往利用離岸公司在境外借殼間接上市,規避國內的管制措施,盡早融得大量資本。目前,國內企業借殼上市的方式日趨多樣化,其中一個主要的途徑是,先在海外的某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一家投資公司,通過該離岸公司收購外國某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再通過該上市公司以外資的身份反過來收購國內企業的股權。在這一系列收購的運作之下,國內企業在掌握控制權的情況下,將其財務報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實現了海外借殼上市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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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外資并購方面,國外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再通過控股公司包裝上市獲利也是國際資本市場運作的慣例。近年來,外資并購在主體和對象上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實施并購的外資主體除了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產業資本外,還出現了一種具有投機性的金融資本;而并購的對象也從過去一般性的國有企業轉向效益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國有骨干型企業。在并購獲得國有企業的控股權后,外方在離岸中心注冊一家控股公司并將其在境外上市融資或者把所持股份轉讓給其他外商。為了達到控制企業的目的,外資可以只采取合資控股的方式,收購國內企業51%的股權,從而形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外商只需要先墊付很少的資本就可以成功地實現對國內企業的并購,達到控股地位。外方再將其所持有的股權注入離岸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就可以憑借我國企業良好的經營業績、市場占有率等大量的無形資產和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優勢“募集到其收購成本5-10倍的超額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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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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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冊離岸公司進行合理稅務籌劃是大部分離岸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外資并購背景下設立離岸公司也與此目的有關。在我國,外資并購上市國企非流通股,并不必然改變原上市公司的內資企業的法律地位。我國對外資并購企業以25%為界限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對低于該界限的外國投資者而言,由于其被認定為“非外商投資企業”,其外國直接投資所承擔的境內所得稅并不在稅收協定的適用范圍內。由“企業所得稅”所引發的雙重征稅無法按稅收協定的相關間接抵免條款予以減除,無形中阻礙了部分外資并購的進程,加大了并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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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外國投資者設立離岸公司,則只需交納每年的管理費,無需再繳納其境內所得稅。此外,外商在兼并我國企業后的利潤也可以轉移到離岸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公司稅收上的優惠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對國內企業來說,注冊離岸公司后重新返回內地并購其它企業,不僅可以享有離岸注冊地稅收上的優惠,更可以以外資的身份享有國內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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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有限責任和信息鎖閉保護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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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道國的投資風險影響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回報。對于東道國可能出現的政治經濟形勢以及法律政策的變動、并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或矛盾等等情況,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外國投資者往往先設立子公司,通過該子公司向外投資,利用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建立保護自己的屏障。而通過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離岸子公司更有利于保障國外投資者的利益。這是因為,不僅離岸公司自身是獨立于其股東的獨立法人,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分散投資風險,而且離岸金融中心對信息披露要求比較寬松,并可以對股東和董事的信息保密,不對外公開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者,使得外國投資者盡可能利用不公開的信息或不公開信息的階段在并購中搶占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