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香港公司稅收之利得稅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讬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均須納稅,而如果屬于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則除外。對于征稅的對象是沒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區別。利潤的來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則來確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賺取的利潤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稅的,反過來非香港人如果賺取來自于香港本地產生的利潤,則需要交稅。香港的稅務條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規則,用于判斷某些利潤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況下該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經營的業務,從而最終判斷這些利潤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稅。如果是并非在香港當地產生的利潤,即使將這筆錢匯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稅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間香港有限公司將其控有的一個物業賣出并賺取了利潤,則這種情況有可能要交利得稅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稅,這主要是看該物業的買賣是否屬于公司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該物業的買賣就會被看作公司是在經營一項業務,當然這個動作所賺取的利潤是需要交稅的,反之,則不需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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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的稅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為它是變動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稅稅率為16%,而從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稅稅率則定為17.5%。根據利得稅的定義,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需征繳利得稅; 1、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而售賣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除外; 3、該利潤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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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也并不是絕對的,因為稅務條例中曾有一些附屬條例有特殊規定的.因此,在判斷是否需繳納利得稅時還需查看附屬條例的相關規定.即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會先考慮以上三個因素,如果考慮過這些因素后發現沒有應繳的利得稅,則應該再考慮是否有相關的附屬條例有特殊規定,以決定曾否根據這些特別規定而產生應繳的利得稅,若發現有繳稅責任,則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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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決定是否有繳納利得稅的責任時需要考慮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就是有關納稅人的居住地[如為法人,則其注冊成立地點]對其繳稅責任及稅務責任的輕重并沒有影響.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稅方面的征繳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