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上市架構中離岸信托的現狀
3.離岸信托控制權認定
4.離岸信托信息的披露
離岸信托由于其地處離岸的天然靈活性優勢、稅收方面的籌劃功能、可高效的進行家族傳承安排以及個人債務風險隔離等效果,被境內外高凈值家族廣泛采用,作為家族傳承及資產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
而隨著境內企業赴港上市熱潮不退,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家考慮在上市架構中加入離岸信托,以實現公司股東家族傳承、稅務安排、債務風險隔離等目的。為此,本文從公司控制權認定、信托披露等方面對離岸信托在香港上市中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分析。
離岸信托被廣泛應用于香港上市架構,截至2018年年底,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約30%的公司以離岸信托的形式控股,其中包括李兆基家族的恒基地產、李嘉誠家族的長江和記、郭得勝家族的新鴻基地產等。
僅2018年,就有小米集團、美團點評、融創中國、周黑鴨、龍湖地產、達利食品等20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選擇將上市公司股權置入離岸信托。
控制權連續性問題向來是聯交所重點關注問題之一,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擬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應維持不變。
出于信息披露、稅務風險等考慮,公司常常會選擇在上市前完成信托架構的搭建,搭建過程中可以通過信托角色安排、持股公司董事安排等保證公司控制權的連續性。
(1)信托角色安排
針對角色安排,除了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規則下的控制權安排外,需要提請相關人士注意,過大的控制力會使得信托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托”,資產授予人(一般即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信托實際控制力越大,信托天然的資產隔離性、稅務籌劃功能等則越弱。若信托被刺破,則無論是稅務成本、婚內財產的認定、債務人追索的個人資產認定都會以“信托未設立”的前提進行。
在完成相關上市安排后,建議企業家們對自有的信托進行完整的檢視,防止出現雖滿足上市控制安排,但導致信托趨于“虛假”的情形發生。
(2)持股公司董事安排
信托律師一般會結合企業家的控制權安排以及設立地法域對信托有效性的要求,進行信托公司及企業家的董事職位擔任安排,在滿足聯交所上市要求的同時,保障信托有效性。
(3) 架構搭建目的
控股股東應出于合理目的搭建信托架構,根據聯交所指引信所載案例,控股股東可以以家族傳承安排事宜為由搭建信托架構。
對于上市公司架構中離岸信托的披露,聯交所并未進行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徑和表述方式較為靈活,在滿足聯交所慣常的披露原則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與保薦機構和公司律師進行溝通協商。上市前后信托信息的披露口徑和方式有所區別:
(1) 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構
上市前已搭建信托架構的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并對控股股東與信托的控制權關系進行說明。
①信托的基本信息
出于保密性的考慮,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托信息比較簡略,通常應在股權架構附注段披露信托的設立人和受益人(通常以“控股股東及其家族成員”進行概括),而信托的名稱、設立地、受托人、保護人等均存在未進行披露的情況。
②控制權關系
出于認定公司控股股東的需要,公司應對控股股東和離岸信托之間的控制權關系進行說明。控制權的說明可繁可簡,既可以在公司重組字段詳細介紹控股股東在信托及各持股公司的權力情況,也可以僅作結論性表述。
(2)上市后搭建信托架構
上市后搭建信托架構的公司,應分別對股東權益變動情況和信托情況進行說明或披露。
① 股東權益變動情況
由于信托搭建需要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至信托項下的持股公司,導致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形式上的變動,因此相關股東應填報披露權益通知送交聯交所,并且可能涉及豁免要約收購。
②信托情況
上市公司搭建信托架構應與聯交所進行溝通,并視情況向聯交所提供信托相關資料。架構搭建完成后,公司應在年度報中的董事會報告部分就信托的基本情況向公眾披露,通常應包括信托設立人和受益人情況,但具體披露口徑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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