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境外部分
3.二、境內部分
為了簡政放權、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同時廢止了2005年11月1日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下稱“75號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資外匯登記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規范。
37號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對待返程投資的最新監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對外直接投資(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內直接投資(FDI)管理”,并以此為基礎重新界定境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尺度及范圍。由于返程投資外匯登記一直是國內民營企業境外私募融資及海外紅籌上市的熱點和難點之一,37號文一經頒布就引起了業界的密切關注,其也勢必對境內民營企業、海外私募基金及中介機構有關的服務產生重要的影響。
本文將從境內、境外兩個角度闡述紅籌架構(VIE)37號文備案過程中6個關鍵點。
1. 為何設置BVI
BVI作為創始股東的持股主體,股東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Cayman公司的股份,而非個人直接在開曼持股,若以后Cayman公司有分紅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該項收入進入BVI公司而非個人,BVI免稅且具保密性,股東避免了被立即征收個稅,具有遞延納稅或者可能免稅的功能。除此之外,股東用BVI持有其在Cayman的股份,如今后其Cayman股權產生交易,用BVI來執行也更加方便。BVI作為持股主體還有其他方面的好處,不贅述。
2. Cayman的作用
全球比較知名的證券交易所,如美國紐交所、納斯達克、香港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均接受開曼公司去上市。開曼公司法能夠很好的滿足交易所的要求,且在注冊階段,開曼對于股東的盡職調查要求均比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嚴格。目前全球多數上市公司的上市主體均是開曼公司,包括全球著名的PE基金也都設立于開曼群島。
3.為何設置香港
香港跟中國大陸有稅收優惠政策,如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設置一層香港,未來大陸公司向股東分紅等可能會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從具體注冊操作層面講,用香港作為股東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WFOE),需要對股東進行公證,而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均比對開曼進行公證節約很多。
4.另一種情況
我們偶爾還能看到BVI-Cayman-BVI-HK的控制結構,這層結構在Cayman和HK之間多了一層BVI,也是從稅收和財務安排方面考慮。但好處并不特別明顯,因此這個架構并不常見。這類結構多見于返程投資企業不僅在中國有業務,而在香港及全球均有業務經營或收入的情況下,為了便于合并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安排的需要。
5.37號文備案
從文件遞交到批準證書下來一般10個工作日以內,但不排除特殊情況,比如股東結構相對復雜等,提交文件有誤或者不全等。一般客戶對于VIE結構流程時間要求較緊,本步驟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部分完成之前,就提前準備好一系列文件以及簽字清單,由于涉及多方簽字人,需提前協調簽字,以確保境外部分完成后,及時啟動外管局備案文件遞交。
6. WFOE設立
這是整個流程耗時費力最多的一步。需要注意的幾個點,提前準備好銀行資信證明和香港公司公證文件;WFOE名稱多預備幾個,辦公地址要確保可以注冊,盡量不要選擇虛擬地址,并提前收集全所需資料;一般WFOE選擇在海淀區比在北京其他區域節約時間;跟律師和公司秘書提前準備好SPA交割所需文件;整個流程文件及簽字程序復雜,最好指派專人負責,多人交叉負責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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