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EPS行動成果落地
3.促進兩地人員往來的優惠待遇
《安排》的第五議定書于今年7月簽訂,在《安排》中加入新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為香港和內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資格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稅務寬免,并加入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措施,確保《安排》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標準。
該議定書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該議定書在香港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圖片來源:香港稅務局)
《第五議定書》對《安排》的主要修訂內容可概括為兩個方面:
(1)是內地及香港響應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下稱“BEPS”)項目要求、積極參與國際反避稅的最新成果;
(2)將發展兩地的經濟關系列為《安排》的目的,并增設了特別優惠待遇以促進兩地的人員往來和科技、教育、經濟交流合作,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戰略提供了有力支撐。
1、一般反避稅——更新主要目的測試條款
BEPS第6項行動計劃要求參與方把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類似條款納入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以“目的測試”的方法在稅收協定中做出反避稅規定:以獲取稅收優惠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人為設計的交易或安排,不能享受協定下的優惠待遇。《第五議定書》在《安排》中更新了主要目的測試條款(第二十四條),響應了BEPS第6項行動計劃。
《第五議定書》在《安排》中增設獨立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將反避稅的范圍擴展至《安排》下的各種類型的收入。
2、特定事項的反避稅“補丁”
除了增加主要目的測試條款,《第五議定書》還對《安排》已有條款進行了修訂,以應對一些常見的避稅行為。
(1) 擴大代理型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
《第五議定書》在原先的基礎上補充了“或經常性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該企業不對相關按慣例訂立的合同做實質性修改)”,以防企業通過傭金代理人和類似安排人為規避常設機構認定。
此外,《第五議定書》修訂了《安排》第五條第六款,收緊了對代理人獨立性的判斷標準。如代理人專門為一個或多個與其緊密關聯的企業進行活動,則喪失獨立性,應被認定為被代理企業的常設機構。并在《安排》中增設第五條第八款,細化了“緊密關聯”的認定標準并明確了“緊密關聯”的“危險港”。基于上述規定,香港公司通過特定內地機構或個人的代理行為,在內地所從事各類商業活動,有必要更為謹慎地關注與應對潛在的常設機構風險。
(2) 擴大不動產相關權益認定范圍
根據《安排》第十三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一方征稅。
《第五議定書》在前述規定的基礎上,把不動產相關權益的范圍擴展至“類似于股份的權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權益)”,使得納稅人難以通過非公司組織形式持有不動產以避免該條征稅規定的適用。
《第五議定書》強調內地和香港簽訂一系列避免雙重征稅文件的目的包括“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經濟關系”。這契合大灣區內全面融合與互通的國家戰略,也為《安排》的適用、解讀乃至今后的修訂奠定了基調。
此外,《第五議定書》在《安排》中增加了“第十八條(附) 教師和研究人員”,給予一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另一方工作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所得減免稅待遇。
迄今為止,我國(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對外簽署了110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或協議,它們或多或少地規定了一些“受雇所得”條款的例外情形,但將教師和研究人員所得列入“受雇所得”條款例外情形尚屬首次。
在《安排》中增加“第十八條(附)教師和研究人員”印證了兩地對“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經濟關系”的重視,同時也是我國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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