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RS前世今生
3.CRS進程
4.CRS影響范圍
5.如何應對CRS
CRS,全稱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為“共同申報準則”,是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簡單來說,就是各協議國家/地區之間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本國/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以避免偷漏稅、洗錢等。
按照時間表,從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及香港等數十個國家地區將同步開始實施CRS。屆時,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資產將無所遁形。
CRS將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稅務、法律、貪腐、資產配置、境外保險、家族信托、私募基金、P2P、財富管理從業人員、移民等。
有些老板一旦被查到在海外的巨額收入,不僅要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在境外設立的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當然,還有人會面臨巨額資金來源不明的審查。
(1)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
2013年1月17日,美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聯合頒布最終版《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人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于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稅。
該法案旨在打擊美國國民(公民、綠卡持有者、符合條件的美國稅務居民)利用海外金融賬戶和/或投資進行避稅,包括隱瞞來自美國的收入。
主要特點:信息單向流動
(2)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其中主要包括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統一報告標準”
CRS規定了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10個國家(地區)承諾。
主要特點:多邊信息交換機制
(3)CRS參與國
2017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的管轄區: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庫拉索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格恩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澤西,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島,荷蘭,紐埃,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圣馬力諾,塞舌爾,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2018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的管轄區: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 ,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群島,伯利茲,巴西,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加納,格林納達 ,香港,印度尼西亞 ,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門,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摩納哥,瑙魯,新西蘭 ,卡塔爾,俄羅斯,圣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馬丁島,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拉圭 ,瓦努阿圖
目前,未納入CRS中的國家國家和地區:
貝寧、圣誕島、福克蘭群島、關島、波多黎各、如安哥拉、埃及、利比亞、尼日利亞、烏干達、津巴韋、阿富汗、巴林島、孟加拉國、玻利維亞、柬埔寨、伊朗、伊拉克、朝鮮、蒙古、阿曼、巴基斯坦、秘魯、菲律賓、斯里蘭卡、敘利亞、中國臺灣、泰國、烏克蘭和越南等。但這些國家和地區仍有可能也同意采納《共同申報準則》(“CRS”)。
(1)中國CRS進程
進展:
2014.9月,中國在G20會議層面上承諾加入交換國家,承諾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首次對外交換時間為2018年9月;
2015.12月,中國簽署金融信息交換多邊協議;大協議簽訂
2016.10.14,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內法律依據與實施標準
交換的多邊或雙邊法律基礎(截止2016.11月止)------國與國法律
1、雙邊協定:102個協定(98個生效:)、2個安排(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1個協議(內地與臺灣,尚未生效);
2、情報交換協定:10個,含BVI、開曼、百慕大、馬恩島……….
3、多邊協議:2013. 8.27中國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主要為歐盟國家,2016.2.1生效,2017.1.1執行。
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第六章,很奇怪,通篇只看到稅務局對金融機構兩個處理辦法:限令改正,不改正者通報金融機構主管部門;及嚴重者降級金融機構納稅信用級別,如A降為D
沒有看到對帳戶持有者虛報信息的處罰辦法,只有建議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處理,沒有明確何種相關法律,是否意味著在中國的非居民帳戶操作主動權更大?或是將資產存放于中國不被交換回稅務居民國家的機會更多?
(2)香港CRS進程
進展:
OECD和歐盟均已展開制定“不合作稅務管轄區”黑名單的方式,督促各成員國建立廣闊的自動交換網絡。
香港2014年9月簽署金融信息交換多邊協議,承諾2018.12.31前首次交換。大協議簽訂
承諾大前提:香港政府必須在2017年前通過本地法例修訂;
2016.6.30香港修訂并生效:《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屬地法律修訂。
2017年3月16日發布了《關于落實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之自動交換的最新進展》的報告
來自下列72個國家和地區之稅務居民自2017年7月1日之金融賬戶信息將進入香港稅務機關之掌握范圍:包括:
? 37個有稅收協定或專項情報交換協定的國家和地區: 奧地利,文萊,比利時,加拿大,捷克,葡萄牙,法國,根西,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愛爾蘭,意大利,澤西島,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新西蘭,馬耳他,墨西哥,荷蘭,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南非,西班牙,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丹麥,法羅群島,格陵蘭,冰島,挪威,瑞典
? 35個尚未簽署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澳大利亞,巴哈馬,巴西,保加利亞,開曼群島,智利,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哥斯達黎加,庫拉索,塞浦路斯,愛沙尼亞,直布羅陀,希臘,格林納達,芬蘭,德國,馬恩島,印度,以色列,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蒙特塞拉特,波蘭,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特阿拉伯,塞舌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烏拉圭,瓦努阿圖。
何時交換要滿足兩個條件:(1)簽署稅務協定或者專項情報交換協定;(2)簽署雙邊政府間之金融賬戶情報交換協議
香港須在2017年底前與10個歐盟成員國簽署稅收協定或者專項情報交換協定,為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之交換提供法律基礎:立陶宛、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波蘭、愛沙尼亞、芬蘭、斯洛伐克、德國、斯洛文尼亞、希臘。
香港須在2017年底前與27個歐盟國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之情報交換的雙邊協議(BCAA),來滿足歐盟的條件。
2018年12月31日前,香港履行承諾:首次財務機構帳戶信息交換。(內地與香港就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1)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所有的實體,不論采用何種法律形式存在,CRS都會根據一定的規則將這些實體分類成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分兩種:被動非金融機構(其收入50%以上是被動收入,如投資紅利,資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積極非金融機構(其收入50%以上是積極收入,如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
而只有那些被定性為金融機構的實體,才屬于CRS下的合規主體,才需要完成CRS下一系列的賬戶識別和信息收集申報的義務。
1.投資實體
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①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②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2.存款機構
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3.托管機構
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持有的金融資產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2)哪些信息將被交換?
1.帳戶及帳戶余額
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范圍。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范圍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另外,金融機構在識別賬戶持有人時,如果發現賬戶持有人不是個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機構”通常需要判斷這個公司是消極的還是積極的。如果是消極的(投資所得占50%以上),則需要穿透該公司找出背后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并判斷其是否屬于需要申報的情形;如果是積極的,則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時,如果賬戶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機構”,通常也是可以忽視的,因為既然賬戶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機構”,那么其自身也需要識別其賬戶持有人是否需要申報,從而不會導致最終實際控制人被遺漏的情況。
2.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
3.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
4.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3)哪些資產不在CRS之列?
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所以不必上報。比如房產、游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等等非金融類資產
(4)對哪些人有影響?
1.境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2.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
3.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4.設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5.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6.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7.財富管理從業人員
1.合法申報稅務并合理繳稅
2.合法改變稅務居民的身份
透過國籍以及經常居住的改變、或是資產/股權持有者身份的改變,而達到稅務居民身份的改變,或是納稅義務的改變,則自然就改變了納稅的責任。
3.利用信托、基金、保險、投資機構、房地產等多種資產配置來分散資產的持倉,同時注意調整信托架構。
4.將資金轉去不在CRS名單中的司法管轄區,刻意逃避監管
這是一種風險性質的操作方式,過程及結果可能導致某些法律風險。最主要的風險有兩個:
a)這種做法日后被相關稅務單位掌握,從而要求就所逃避的相關金額補稅并加以處份。
b)將資金轉去不在CRS名單中的司法管轄區之后,若是日后資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統里面,有可能面臨資金來源合法性被質疑,而產生許多困擾。
5.置換資產
CRS體系下,只有產生現金流的資產、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資產,才需要申報;不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如不動產、藝術品、貴金屬等均不需要申報
6.將資金囤積在豁免申報的信用卡發行機構
CRS下有一類豁免金融機構叫做“符合資質的信用卡發行機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意見稿)中并沒有這一類豁免金融機構的規定,但是在意見稿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了與此相關的豁免金融賬戶類型:
a)因信用卡超額還款或者其他還款而形成,且超額款項不會立即返還客戶;
b)禁止客戶超額還款30萬元以上,或者客戶超額還款30萬元以上的款項應當在60天內返還客戶。”
如果客戶將其持有的需申報賬戶里的余額在年末臨時轉移到豁免賬戶,利用60天的“空子”來規避CRS申報,同樣屬于“反規避”措施調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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