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工商登記的流程
3.企業在工商登記管理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法律規定和企業設立登記的程序不同,分為下面幾種企業:工商注冊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
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圖冊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單位
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營業單位
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營業單位
合伙企業(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體工商戶
查名工商注冊流程
所需材料: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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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資料
所需材料:
1. 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公司申請登記的委托書
3. 股東會決議
4. 董事會決議
5. 監事會決議
6. 章程
7. 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8. 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或者董事的任職證明
9. 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10. 驗資報告
11. 住所使用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
12.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需提交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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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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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工商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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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法營業執照
辦理稅務登記證流程
提出登記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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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稅務登記表,并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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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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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稅務登記表及提供有關文件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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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頭核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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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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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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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稅務登記表
附送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 《驗資報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 企業章程或協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經營地的房產權或使用權或租賃證明(加貼印花稅)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1.接受掛靠工商注冊信息如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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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掛靠,是指掛靠經營者與被掛靠單位商定,掛靠經營者以被掛靠單位為“主管部門”,被掛靠單位為掛靠經營者出具有關證明,申請注冊登記,領取集體或全民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營業執照,成立的掛靠企業由掛靠經營者獨立經營,掛靠經營者按約給付被掛靠單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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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表現為掛靠經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時,被掛靠單位在其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處加蓋公章。掛靠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轉換”了掛靠企業的經濟性質,即掛靠經營者不是以自己本來的所有制性質來確定掛靠企業的經濟性質,而是以被掛靠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來確定掛靠企業的經濟性質。掛靠經營多出現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個體、私營企業通過掛靠國有或集體企業戴上“紅帽子”,在稅收、信貸、市場等方面享受到諸多優惠和良好信譽,但掛靠經營的后果和危害在近幾年較多的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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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資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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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其開辦或投資設立的企業有使其善始善終的義務,并且這一義務是法定的。善始的義務就是企業對其投資開辦企業所負的按期足額出資、并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善終的義務即企業對其投資企業所負的清算義務。出資不到位是指企業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企業根本未出資或出資后全部抽逃,或企業雖已出資但其實際出資未達到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法定的最低限額;二是企業實際出資已達注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但與被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之間存在一定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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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輕率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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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終止的登記程序。企業的設立和終止都必須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并以此作為生效的要件和標志,成立以設立登記為要件,終止則以注銷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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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體上,注銷登記必須具備法人的終止要件,而清算就是唯一的終止要件,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并最終終止企業法律人格的制度。企業對其開辦或投資設立企業負有的清算義務是法定的。輕率注銷是指不進行清算或清算不徹底,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忽視清算義務、輕率注銷的出現,既有企業的自身原因,更主要是因我國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目前,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上,僅有1996年6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期限、清算組織的組成、清算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對內資企業的清算注銷方面尚無統一的法律法規,僅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等零星規定,操作性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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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當使用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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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證書,是企業合法存在的身份證明,企業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成立。因此,企業對營業執照應該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當使用營業執照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直接將營業執照出租、出借給他人進行經營活動;二是以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將營業執照交給承包方(經營方),承包方在對營業執照進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登記后,持該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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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企業與承包方(經營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或租賃經營協議時,明確約定“承包(或租賃經營)期間一切債權債務由承包方(經營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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