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該如何辦理
3.外商在上海開辦事處是否需要注冊資金
上海登記代表處所需資料清單:
A. 設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2份原件)
(1) 分別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2) 用有公司抬頭的正式信紙打印,并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3) 內容包括設立代表處的目的、代表處名稱、業務范圍、駐在地址、駐派人員(首席代表、代表姓名)、駐在期限、母體公司名稱、公司經營地址、公司聯絡方式、公司董事長姓名、母體公司業務范圍。
(二)任命書(1份原件)
(1) 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用公司正式信紙抬頭紙打印、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3) 要求如申請書;
(4) 如董事長或總經理任首席代表,須有另外兩名董事加簽。
(三)首席代表簡歷、身份證明及照片
(1) 首席代表簡歷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際、學歷、工作經驗等(從高中學歷起至 現在公司);
(2) 學歷及工作經歷時間要連續;
(3) 身份證明:外籍人提供護照復印件;港、澳臺居民需當地身份證及回鄉證或臺胞證復印件;獲國外長期居留權的中薦;
(4) 2寸證件照8張國公民需護照及海外長期居留證復印件;國內人員需身份證復印件及指定機構推。
(四)公司注冊、開業合法文件
(1) 要求有限責任公司,開業一年以上;
(2) 香港公司:提供開業證明、最新的商業登記證、周年申報表(復印件);
美國公司:州務卿辦公室出具的開業證書、公司章程(復印件);
新加坡公司:開業證書(復印件)、商業登記證(RCB)(原件);
日本公司:開業登記謄本(復印件);
其它國家的公司:最新注冊證書和章程(復印件);
(3) 香港公司還需提供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轉遞專用章”材 料。
[注]:開業登記需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及我國駐當地大使館的認證
(五)銀行資信證明
(1) 正本二份,銀行正式信紙抬頭紙打印,銀行負責人簽字及蓋章原件;
(2) 內容包括公司名稱、開戶日期、存款額及信譽評價,有效期為簽發日起半年;
(六)辦公地址文件
(1) 須在外經貿委認可的涉外辦公樓內;
(2) 場地租賃協議(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產權證復印件);
(3) 指定涉外辦公場地證明(復印件,由外經委頒發,注意有效期);
(4) 駐在證明(由物業公司出示);
(5) 房屋租賃備案表(由房屋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出示)。
(七)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八)母體公司情況介紹
(1) 介紹公司概況(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在華業務和聯系單位;
(2) 設立上海代表處的未來業務設想。
如何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從理論上講,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未得到相關審批機構特別批準前,不得在中國大陸從事辦事處總部經營范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更不得超過辦事處總部所從事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活動,如果目前暫時不急于在大陸設廠,而希望先到大陸做市場調查、宣傳產品或提供大陸客戶售后服務,那么辦事處就是最富彈性且設立成本最低的選擇。
外國企業辦事處,在法律上又稱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常駐代表處,是指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外國企業經營范圍內之業務聯絡和接洽的機構。
設立辦事處的條件:
在申請設立機構之過程中,中國政府審批機關對外國企業辦事處設立之審核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從設立主體資格、設立地點、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職資格及資信狀況等幾個方面上加以審查和限制。
1、從設立辦事處的主體資格而言,凡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它經濟貿易組織,均可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但是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則適用于政府間的相關協議,外籍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機構。
2、從設立辦事處資格條件上講,設立辦事處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外國企業應依法成立1~2年以上,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依法應成立5年以上。(二)、除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央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審批,其余的均由省級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同時,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備案。
3、設立辦事處時,外國企業需具備與中國企業往來證明,例如貿易合約。適合行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以目前大陸內銷之開放程度來衡量,適合的行業有:(一)外商產品之中國地區代理商,可配合保稅倉庫或進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儀器、設備制造商之大陸售后服務。(三)意圖進軍大陸市場之臺灣貿易進出口商,配合大陸外貿進出口公司(類似臺灣報關行),就可以完成進出口動作,基本上設立辦事處,就已具備類似貿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識產權型企業,可在中國代表其母公司授權其產權之使用,并有監督盜版侵權之揭發功能。
審批機關:
外國企業具備了以上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在大陸因行業不同,向不同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屬于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等企業,報請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金融業、保險業、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海運業、海運代理商,報請中國交通部批準;航空運輸業,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在這里需說明的是,外國企業并不能直接向中國大陸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因為設立代表處是一件比較繁難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嚴格,專業性要求很強。因此工商局規定,必須委托一家經中國政府批準的、享有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的公司或經審批機構認可的對外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單位代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文件,辦理申請手續。
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它提供一個更能了解中國市場的機會。透過進行各種市場研究,外資代表處能掌握各種有用的資料,如消費行為模式、市場需求、市場習俗、地方法律及法規、經營成本等。同時,外資代表處亦可監察其它合資企業及其運作情形,并與業務伙伴及客戶建立聯系在中國大陸營商,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提示:外資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外資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外資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外資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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