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國家規定幾年內到位?
3.外資企業注冊流程
問題:1、外資企業設立分公司需要注冊資金嗎?2、分公司有籌建費用嗎? 3、分公司的賬務如何處理? 4、總公司每月是否要合并報表?產地證CO和FE有什么差別?
回答:1,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般都是"企業非法人";有什么民事責任都有總公司承擔著,所以無論獨閏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不要注冊資金,一旦有注冊資金那么就變成了具有法人的資格的子公司了;注冊外資企業去工商注冊登記了,總公司具有的證照,分公司也要有。
2,決定成立一家分公司不是一天就能辦好的,也會發生相關費用,所以可以有籌建費用,如果非獨立核算,費用都是記在總公司賬上。
3,公公司的賬務處理,可以把分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單獨核算;也可以作為總公司的一個部門,非獨立核算,實行報賬制,這時分公司發生的收入和費用的發票抬頭一般都是注冊外資企業總公司的名稱。
4,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話,那是肯定要編統一的會計報表,但獨立核算的話,看老板的意見,如果要編的話,這樣編的就是會計上的會計合并報表。
至于分公司的稅務問題,流轉稅一般根據屬地發生原則,但所得稅外資企業不管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和內資有點不同。新稅法又規定先就地預交注冊外資企業。
1、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章程中載明。外資企業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額,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額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注冊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繳清;
2、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額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批準證書失效后,請問原產地證有什么作用?外國投資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和不繳銷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資企業對于最后一期出資的繳付期限外資企業注冊有如下規定:
外商獨資企業:3年內繳付全部出資
合資合作企業:
1、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在300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外資企業注冊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經核準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營業執照》,并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外資企業注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外資企業注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五)注冊外資企業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外資企業注冊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九)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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