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創業板上市和香港證券公司上市有什么區別
3.創業板轉主板的幾個要求
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香港創業板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香港創業板上市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香港創業板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香港創業板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香港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與主板市場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監管方法和內容上都與主板市場有很大差別。其宗旨是為新興有增長潛力的企業提供一個籌集資金的渠道。它的創建對中國內地和香港經濟將產生重大的影響。IPO與上市的關系:
1.香港創業板的市場特色與現有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長公司為目標,注重公司增長潛力及業務前景;市場參與者須自律及自發地履行其責任;買者風險自負;適合有風險容量的投資者;以信息披露為本的監管理念;要求保薦人具有高度專業水平及誠信度。
2.香港創業板的市場潛力,是以有增長潛力公司為目標,行業及規模不限。創業板的主要目標是為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來籌集資金,香港創業板上市以擴展業務,其中也包括為在大陸投資的香港和臺灣的增長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資”企業,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另外綜合企業可把個別增長項目分拆上市,投資經理及創業資本家將他們所投資的公司上市。
3.創業板市場的交易與運作。創業板采用一套先進的交易系統及電子信息發布系統,以減低參與者的成本,增加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系統進行買賣,直接落盤。香港創業板上市買賣實行競投單一價,交易分段進行,每一時間段采用集合競價的方式,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委托,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系統完成之前,創業板仍會采用目前與主板市場相同的自動對盤交易系統。另外,聯交所還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網頁(http://www.hkgem.com),作為參與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發行人可將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公司資料上網,供公眾瀏覽,而無須于報刊登載(公司須發新聞稿),從而減低成本。所有目前在現有市場進行交易的經紀,將自動被準許在創業板進行交易。香港創業板上市針對的是有熟練操作技術和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但不設最低投資額。
4.實施嚴格的監管制度。創業板的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推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依循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及“買者自負”原則。監管機構只負責確保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關文件及重要的資料完整性和真實性,但不會對投資的利弊作出評論,或就所發售的證券或所提供的投資機會作出判斷,無論有關判斷是好是壞,上市申請人或其業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證監會或聯交所的關注所在。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根據目前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轉主板,必須符合主板上市的主要先決條件:
A、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部或大部份為現金或為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或集團(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
B、發行人或其集團必須在相若的管理層管理下,具備一般不少于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應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萬港元;
C、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于1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D、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類別的香港創業板上市證券一般必須有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超逾4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間;
——如為新類別的證券上市,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證券一般須有不少于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數目最少為100名;
E、新申請人必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公司訂下的資格標準,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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