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撤三案件是為了正常商業活動需要,有些也成為商業競爭打擊對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請商標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需有發現某個申請商標長達三年時間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請求無效該商標。因此,企業的商標隨時有可能被提出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其實是為了保障商標的流通性,如果一個商標沒有被合理的利用,被撤三也是很正常的,因此,企業必須要使用商標,還要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才是維護自身學問產權的明智之舉。
面對商標撤三的應對辦法有兩種,一是如果該商標真的在三年內沒有使用過,那這枚商標救不回來了;二是如果該商標有在使用,但并不是持續三年使用的情況,那么持標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證明自己在三年內使用過商標。如果證據沒有足夠的說服力,那持標人還可以向商評委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在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證據的效能性認定成為案件審理的重中之重,而“使用意圖”則成為證據是否被采納的核心考量要素。與此同時,面對后續程序提交的證據,裁判者也不應一律否認,而應當在審理中做出效能認定。
代理申請商標注冊后如果一直不使用,被提出撤三后,企業連證據都沒有,根本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商標,那么企業花了那么長時間注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了,企業之前申請商標花費的所有努力都白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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