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
2021-11-23 09:06:52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21〕41號):“第二十二條納稅人供養一個以上撫養人的生活費,按照下列標準統一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二)納稅人非獨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人分攤的金額不得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被撫養人平攤或約定,也可以由被撫養人分配。 或者約定分配的,應當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于約定分配。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更改具體的分攤方法和定額。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父母,以及已經去世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親生父母、繼父母和養父母。 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 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0號):”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要求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為: (六)贍養老人。 從被扶養人年滿60周歲的月份起至扶養義務終止的年度終了時止。 第十六條: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填寫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每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身份證種類和號碼、與納稅人的關系;如有共同資助人,需填寫分享方式、共同資助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保存備查的資料包括:同意或指定分配的書面分配協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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