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濟實質法案,就是要確定現有的或即將注冊的法人實體所屬的稅務管轄區,以防止一些公司在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沒有稅務地位,從而達到利用注冊的離岸公司進行節稅的目的。
現在很多注冊離岸公司的地區都在積極執行《經濟實質法案》,包括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以下簡稱BVI)都是離岸公司注冊的熱門地區。
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體法的發展過程
事實上,每個司法管轄區都獨立起草和頒布自己的經濟實體法,但它們的內容是相似的,只是處于不同的實施階段。
BVI經濟實質法案發展時間表
守則草案于2019年4月22日發布
2019年5月,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部組織了一次關于守則草案的咨詢和宣傳活動。
2019年6月28日刊登在公報上。在年度法律文件第41號《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中,確認了該法案第16項將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這也意味著,41號文件確認該法案第16項將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第41號文件法》第16條對法律范圍內的實體就其相關活動和商業模式提出了額外的年度報告要求。
簡單來說,從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的BVI公司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前通過注冊代理人向BVI的國際稅務管理局完成經濟實質申報。
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體法的內容
BVI經濟實質法案是指在BVI注冊的公司(即“相關實體”)從事相關活動,必須通過相應的“經濟實質”測試。
相關實體
不管是不是“關聯主體”,這個概念分為兩部分,即純控股主體和非純控股主體。
1.對于純持股實體
符合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業法》,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持有和管理股權。
2.對于非純持股實體
指導和管理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相關業務活動或核心創收活動。相關業務活動的性質和規模滿足一定的要求,具體來說,有足夠的合格員工并在BVI從事相關業務,并在BVI產生足夠的費用,在BVI有適合創收活動的辦公場所(如果是知識產權業務,需要使用特定設備,設備必須位于BVI),而核心創收活動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外包給其他企業。
相關活動
公司將被視為在從相關活動中獲得收入的任何財政期間開展相關活動。不產生收入的活動不在范圍內。
開展相關活動有幾種方式:
持有:意味著只持有其他主體的股權,只獲得分紅和資本利得。如果公司持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資產,如債券、政府證券、法定權益或不動產受益權益,則不符合這一類別。
而配送服務中心業務:交易業務,管理股票,接受訂單,提供咨詢或其他行政服務都屬于這一類。
對于沒有固定營業額的純股權控股公司,注冊代理人或注冊辦公地址可能足以滿足BVI 《經濟實體最終規則》 (11A)對經濟實體的要求。
從事上述任何相關活動的法人應滿足每項活動的經濟實質要求。(其中,投資基金不屬于相關活動。)
英屬維爾京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的處罰
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主體”應自2019年起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并每年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其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情況。如果違反了經濟實質,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英屬維爾京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的處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為了規范這個大市場,合規將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需要實施的下一個重點。只有遵循經濟本質原則,企業才能在國際市場上更順利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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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附件一《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
附件二《2019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伙)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