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公司X的外資股東某香港公司,現將其持有的Y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境內公司Y。那么,該香港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繳稅?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利得稅的課稅范圍為,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在本案例中,香港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X的股權所得收入,實則來源于中國大陸,非來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產生,因此,不適用香港的利得稅。
一、該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繳稅了呢?
不是這樣的,可別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該香港公司(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X的股權是要繳稅的。
二、 該繳量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同時,該發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符合減稅和免稅的條件。緊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經過一系列的演繹,我們了解到該香港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X的股權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計稅基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所謂財產凈值,是指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四、 如何繳?
這絕對是一個好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2009】3號)(下稱“3號文”)第三條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那么,在我們的案例中,扣繳義務人就是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國內股權受讓方Y公司啦。
五、如不繳,后果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勇敢!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內受讓人Y公司當然首當其沖,失職之責自不待言。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仍逾期未交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一句話:賺了錢不繳稅,以后就別在國內混了。
當然,在這種涉外股權轉讓協議中,千萬別忘了約定稅費的代扣代繳問題哦,畢竟和尚能跑得了,廟是跑不了的哦。
那么,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是否應繳稅或如何繳稅呢?
更多詳情,請聽卓信小編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