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境內的國內公司為了開展海外貿易,或多或少會先注冊香港公司來收結匯,還有一些聰明的投資者會通過注冊一家香港公司做返程投資稅務籌劃,這一過程中,可能就會遇到企業所得稅抵免問題,我們今天就來談談這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一、我國對境外稅額抵免的分類
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對返程投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稅額也有明確的通知說明,境外稅額抵免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間接抵免是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那么內地企業通過返程投資等形式“內資”轉“外資”變成中外合資公司后,是否符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條件,享受稅收抵免制度呢?
二、返程投資企業國內稅收無法抵免
之前我們就大陸人注冊香港公司返程投資算不算外資企業已經介紹過,返程投資企業只要合法按照規定進行外匯登記,就可以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但我國的稅制對這方面的規定設定過于簡單,在解決企業境外所得雙重征稅方面,我國現行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很不成熟,雖然規定了外資企業稅收抵免制度,但在稅制設計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所得稅抵免過程中,對準予抵免的稅款應僅限于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而注冊一家香港公司做返程投資這種中外中的投資架構,公司在境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不能參與稅收抵免的計算。
就返程投資外資企業來說,該類企業在我國境內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分配后,境外企業分得的股息卻是含稅的。境外企業如果再進行利潤分配,分給境內母公司的再分配股息包含已在境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這些企業所得稅按照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是可以抵免的,但實際操作中往往依照中國境內稅收法律,不能給予稅收抵免。這屬于法律法規重復規定的造成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