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不再區分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變化太大
2021-10-22 09:07:36
為鞏固營改增成果,深化增值稅改革,《征求意見稿》相應調整了《條例》規定的稅率,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如果征求意見稿得以實施,會帶來哪些變化?今天邊肖帶大家一一解讀。 增值稅法的變化和不變1。增值稅征稅范圍統一表述為“增值稅應稅交易”,取代現行暫行條例中的“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將“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納入現行稅收范圍內的“服務”,將“金融產品銷售”與現行“金融服務”分開列出。 3.不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而是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為門檻。超過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納稅人,而未超過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賦予其自愿選擇繳納增值稅的權利,這標志著國際通行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制度已經引入我國。 增值稅納稅人很有可能默認一般計稅方式,具體情況或不超過一定規模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4.取消5%的征收率,維持3%的征收率。13%、9%和6%三種稅率及其適用范圍保持不變。但考慮到征求意見與稅率降級并不沖突,稅率是否會繼續降級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5.視同銷售的范圍縮小了。第十一條提到,視同銷售只能涉及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和金融商品。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如無償提供資金、貸款等,不再視為銷售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特別規定的)。 6.在不征稅交易中增加“征收補償”項目,36號通知附件一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提供服務”項目不再屬于不征稅交易。 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所列項目,如“按照國家指令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空運輸服務”、“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資產重組過程中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等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的不征稅項目,在《征求意見稿》中均未出現。 7.銷售的定義已經改變。銷售不是使用總價和額外成本的表述,而是定義為納稅人在應稅交易中獲得的相關對價,包括所有貨幣或非貨幣經濟利益。 8.進項稅的定義增加了相關性的限制。第二十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就與應稅交易有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 9.留存退稅是作為一項法律規定提出的。第二十一條: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可以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或者退回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10.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規模發生變化。首先要明確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二是在不可抵扣餐飲服務前,應增加“直接用于消費”。 比如,對于提供旅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購買旅客消費的餐飲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同時將取消計算旅游服務銷售額的規定;影視中作為拍攝成本支出的餐飲服務,可以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11.混合銷售的范圍和定義方法發生了很大變化。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的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適用主稅率或者征收率。 首先,混合銷售不再局限于“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服務”。只要五個納稅區間出現在同一個應稅交易中,都屬于混合銷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納稅人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稅率的因素,而是提出了“從屬性”的概念,具體含義還有待觀察。 12.原“納稅期限”更名為“納稅期限”,使表述更加準確。取消“一、三、五”等三個納稅期,增加“半年”納稅期,減少納稅人納稅頻次和負擔。 13.統一納稅已經回歸江湖。第三十八條兩個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作為一個納稅人共同納稅。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這說明財稅〔2021〕58號文廢止的36號文件附件一第七條又出現了。 《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照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2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2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增值稅應稅交易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以下簡稱境內)。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應稅交易,除國務院規定的簡易計稅方法外,增值稅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一般計稅方法按照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根據應稅交易銷售額(以下簡稱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四條增值稅為附加稅,應稅交易的應稅價值不包括增值稅。 第二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的起征點是季度銷售額30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自愿選擇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組織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從其規定。 第三章應稅交易第八條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銷售商品、房地產和金融商品,是指商品、房地產和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有償轉讓。 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服務。 出售無形資產是指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償轉讓。 第九條本法第一條所稱中國境內的應稅交易,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國;(二)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或者在境內消費服務和無形資產的;(三)出售房地產或者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該房地產和自然資源位于中國境內;(四)銷售金融產品的,銷售者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產品在境內發行。 第十條進口貨物,是指起運地在中國境外,目的地在中國境內的貨物。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將生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免費贈送商品,公益事業除外;(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視為不征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職工為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取得工資、薪金;(二)行政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征收補償;(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稅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條增值稅稅率: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13%。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但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9%。1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和食用鹽;2.居民用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和煤炭制品;2.居民用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和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金融商品,適用6%的稅率,但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四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 第五章應納稅額第十五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交易中取得的相關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性或非貨幣性經濟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國務院規定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視同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金額為非貨幣形式的,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金額。 第十七條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為應稅銷售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十八條納稅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核定銷售額。 第七條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銷售金額。 第十九條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時,以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銷售額和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二十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就與應稅交易有關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繳納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三)購買農產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注明的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進項價格×扣除率(4)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境內不動產時,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扣繳稅款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一條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行為),以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如果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差額可以結轉下期抵扣。或者退回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 進項稅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上述項目專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2)異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二)購進貨物的異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勞務和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消耗的外購商品(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服務;(3)購買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4)購買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現行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實行按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不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應稅價值構成和稅率計算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值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組成計稅價值和稅率計算進口貨物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值=關稅計稅價值+關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值×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值×稅率關稅應納稅額不包括與服務貿易有關的對價。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生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交易,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銷售未單獨核算的,適用稅率較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的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適用主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扣繳稅款的,按照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扣繳稅款。 預繳稅金計算公式:預繳稅金=銷售額×稅率。 第六章稅收優惠第二十九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2)避孕藥品和用具;(3)舊書;(3)舊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物品;(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銷售的二手商品;(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八)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教育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9)殘疾人提供的服務;(十)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十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十二)農業機械化養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養殖和疾病防治;(十三)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的文化活動門票,宗教場所舉辦的文化宗教活動門票;(十四)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除本法規定外,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或者突發事件,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特別優惠政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除前款規定外,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減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減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減稅、免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銷售不單獨核算,不允許免稅、減稅。 第三十二條減免稅規定適用于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同時申請兩個以上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不同的減免稅項目。 放棄減免稅項目36個月內不得減免稅。 第七章納稅時間和地點第三十三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憑據之日;先開具發票的,以發票開具日為準。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即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領憑證之日;先開具發票的,以發票開具日為準。 (2)應納稅交易視同發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交易視同發生之日。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進境之日。 (二)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之日為準。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生之日。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生之日。 第二十一條應稅銷售,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者是個人消費者;(二)免稅規定適用于應稅銷售。 第三十四條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匯總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匯總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在其他縣(市)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境業務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無固定住所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向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務、出售或者出租房地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房地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在報關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三十五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分別核定。 六個月的納稅期限不適用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納稅的納稅人。 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個月、3個月、5個月、10個月、15個月、1個季度。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另行確定;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可以按時間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為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10日或15日為計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第1日、第3日、第5日、第10日或第15日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期限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出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出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八章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向海關征收。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海關應當與稅務機關共享受托征收的增值稅信息和貨物出口申報信息。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的進口物品的增值稅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與關稅一并征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 納稅人出口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零稅率退(免)稅。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并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對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貨物退回或者退稅后退回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報送扣繳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兩個以上納稅人可以選擇作為一個納稅人共同納稅。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第四十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發票。 未按規定使用發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票的使用、納稅申報、減免稅等情況進行稅務檢查。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另有規定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管理活動。 稅務機關、銀行、海關、外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建立增值稅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長的,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延長至本法施行后五年。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征求意見稿的思維導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共9章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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