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49條2款:根據《商標法》第49條第2款:
注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撤回縮寫“撤回”:
被撤銷的人必須提供證據,
撤回申請人進行質證,
(審查和訴訟階段)
因此,是否構成商標使用非常重要!!!
一、商品證據:
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貼商標。,或在商品附加標志、產品手冊、小冊子、價目表等上使用它們。通過直接附著、雕刻、烙印或編織的方式;
2.商標用于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證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以及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做廣告;
4.商標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標的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服務證據:
在指定服務中使用的商標的具體表現如下:
1.商標直接用于服務場所,包括服務手冊、服務場所標志、店鋪裝飾、員工服裝、海報、菜單、價目表、彩票、辦公文具、文具等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物品;
2.商標用于與服務相關的文件,如發票、匯款文件、服務提供協議、維護證書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以及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使用商標的服務做廣告;
4.商標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標的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不視為使用:
下列情形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公告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開放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禮物使用;
4.只有轉讓或許可,沒有實際用途;
5.僅為維持商標注冊的目的而進行的象征性使用。
四.需要加強的證據:
僅提交以下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者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詞;
3.修改后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是否真實難以辨認。;
4.物理對象和副本。
動詞 (verb的縮寫)正當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產清算;
4.不屬于商標注冊人的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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