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深圳代理記賬公司多年會計為您解答:丟失各種發票處理方法及處罰與納稅信用級別影響以下是深圳代理記賬公司多年核算的答案:各種發票處理方式的損失以及處罰和納稅信用等級的影響。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開具證明單備注:1. 不需要登報聲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原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上述條款沒有要求發票丟失什么時限內“登報聲明作廢”,所以實務中,稅務機關執行過程中也不好處理,也就是說,按照中央、國務院關“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丟失發票還沒有來得及登報聲明作廢的,都可以不登報了(僅個人理解)。——關注發票丟失不需要登報聲明,不需要關注發票開具時間,可能2018年開具的發票,2019年8月份丟失,也不需要登報聲明2. 掛失辦理材料:(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3.掛失后的處理丟失聯次丟失前是否認證抵扣憑證備查資料丟失發票聯抵扣聯已認證相符發票聯復印件未認證發票聯認證發票聯復印件丟失發票聯抵扣聯抵扣聯復印件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已認證相符《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未認證《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備注:個別省市在省市內開具的專票,不需要開具《證明單》(《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4. 丟失記賬聯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建議可以使用副本的其他副本進行記賬。注意原件存放單位或個人應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原件存放在我處”,并由提供者簽字。
二、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具體流程:(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消費者遺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
三.普通增值稅發票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備注:1. 不需要登報聲明2. 掛失辦理材料:(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3. 記賬銷售方丟失記賬聯—— 掛失——發票聯復印件記賬購貨方丟失發票聯 —— 掛失——記賬聯復印件記賬(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4.政策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政部公告(1996年第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由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予以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會計和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更換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證明,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證明,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經辦單位會計室負責人、主管會計和單位領導批準后,由原證明代替。”
四、丟失非偽造稅控系統發票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備注:1. 不需要登報聲明2. 掛失辦理材料:(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2)為公安部門受理舉報提供相關材料。
五、丟失防偽稅控設備
步驟:報案——掛失——處罰備注:1. 不需要登報聲明2. 掛失辦理材料:(1)《丟失、被盜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情況表》。(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如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報案,請提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回執。對公安機關確實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執的,納稅人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不及物動詞丟失發票的罰款
1.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2. 影響納稅信用級別如果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會被扣減一定的分數。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按次計算):扣3分/每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深圳市辛凱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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