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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逃匿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逃(失)逃企業的判定
逃(虧)稅企業是指未履行納稅義務,不受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詢問、核實涉稅事項等征管手段,仍未發現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納稅備案人員,但不知曉、無法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逃企業。
二.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脫逃(丟失)企業在存續經營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適當時機開具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無委托加工,或者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者購進貨物未經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
2.直接逃避漏報稅,或者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檢查比對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非正常憑證且未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申請退稅;已申報抵扣的,先轉出進項稅;對于已經申請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異常憑證涉及的退稅金額,對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暫緩申請出口退稅。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于涉案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提供差額擔保。經核查,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收款方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具體操作規則另行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方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丟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
一、公告背景
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逃(失)逃,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破壞稅收經濟秩序,侵害守法納稅人合法權益。為加強對增值稅普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管,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1)對如何認定逃(漏)業企業已有規定。
(2)將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控(丟失)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