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跨境應稅服務免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2.放棄申報增值稅零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6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跨境應稅活動。
第二條下列跨境應稅活動免征增值稅:
(1)項目海外施工服務。
施工現場在境外的項目,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務屬于項目境外施工服務。
(二)項目的境外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和礦產資源海外工程勘察服務。
(四)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境外會議展覽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倉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六)用于境外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七)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播出服務。
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目(作品)播出服務,是指在境外電影院、劇院、錄像廳等場所播放廣播電視節目(作品)。
通過國內廣播、電視、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設備向境外播放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向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放服務。
(八)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場所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表演、文化競賽、體育競賽、體育表演和體育活動提供的組織和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國內廣播、電視、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者教育醫療服務,不計入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者教育醫療服務。
(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寄遞服務和保險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一)向境外寄遞信件、包裹和其他郵件。
(2)在海外發行郵票。
(三)出口郵政圖書和其他郵政產品。
2.出口貨物的寄遞服務是指對發出的信件和包裹進行接收、分揀和投遞的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寄遞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10)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境外消費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由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對象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十一)將知識產權服務在境外消費出售給境外單位。
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在國外消費不完全屬于知識產權服務。
(12)銷售給境外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境外單位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送貨服務除外)。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在中國境內機場、碼頭、車站、機場空、內河、海域停靠時,納稅人提供的航空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站場服務、救助打撈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等,完全屬于境外消費中的物流輔助服務。
(13)境外消費中銷售給境外單位的司法鑒定咨詢服務。
以下情況不完全屬于國外消費中的法醫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
2.中國境內商品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認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十四)向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境外單位銷售的專業技術服務。
以下情況不屬于境外消費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
2.中國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天氣、地震、海洋、環境和生態條件的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地形、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提供測繪服務。
4.中國城市、鄉鎮的城市規劃服務。
(15)銷售給境外單位的境外消費商業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在境外消費完全屬于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境外海員服務完全屬于境外消費中的人力資源服務。海員境外服務,是指由境內單位派出的屬于本單位職工的海員,由境外單位提供的船舶駕駛、船舶管理等服務。
3.納稅人以境外勞務惠州模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人力資源服務完全屬于境外,屬于境外消費中的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惠州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惠州合同,根據合同組織、協助中國公民到境外工作的活動。
4.以下情況不完全屬于國外消費中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
(2)投資國內房地產及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和房地產中介服務。
(三)國內貨物或者房地產拍賣過程中提供的經紀服務。
(4)為國內貨物或不動產產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5)國內貨物或不動產的安全保護服務。
(十六)向境外單位銷售并放置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境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17)出售給境外單位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不含技術)。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出售給境外單位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在海外使用不充分。
2.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國內自然資源有關。
3.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與國內商品或房地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分配權和代理權。
(十八)境外單位之間為貨幣資金融資等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無關。
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與個人之間為外幣和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結算、資金交收、金融支付和賬戶管理服務,屬于境外單位之間為貨幣資金融資等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19)下列情況下的國際運輸服務:
1.由無運輸工具的運輸工具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2.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通過水路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
3.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駛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包括“國際運輸”的,以道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
4.未取得《公共航空空運輸企業營業執照》以航空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或者其經營范圍不包括“國際航空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5.提供國際航空運輸服務空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空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不包括“公務飛行”。
(二十)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者申報放棄適用零稅率而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行為:
1.國際運輸服務。
2.太空運輸服務。
3.完全在國外消費的向海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服務:
(1) R&D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四)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
(七)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4.將國外消費中的技術完全轉移到海外單位。
第三條納稅人向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
第四條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 2016年符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免稅政策條件,合同期滿前可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第五條納稅人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活動,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書面合同,但第(九)項、第(二十)項除外。否則不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航班管理服務,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發布的航班計劃或中國民用航空局空清算中心的臨時航班記錄制作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的外航空運輸企業和外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的航班管理服務外)簽訂的書面合同,屬于與服務接受方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外航中國空運輸企業臨時飛往中國,未簽訂書面跨境服務合同的,書面跨境銷售服務合同以中國民航空局清算中心航班記錄為準。
對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工程分包商應提供工程境外證明、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作為跨境銷售服務的書面合同。
第六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免征增值稅,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全部來自境外,否則不免征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為境外所得:
(一)納稅人為外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空局清算中心、中國國航空清算有限公司或經中國民用航空/[K0/]局批準的外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與境外關聯人之間發生跨境應稅活動,來自境內第三方清算公司的收入。上述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納稅人為外國航運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航運企業指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的所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從事跨境應稅活動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單獨計算跨境應稅活動銷售額,準確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出口貨物提供送貨服務的納稅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簡易計稅方法應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支付給境外惠州方提供出口貨物收發貨服務的費用)÷當期銷售總額。
第八條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從事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活動的納稅人,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期后的其他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服務或無形資產跨境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十六)項所述服務的,應當提交服務場所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提交相關業務實際發生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交服務或者無形資產購買方機構位于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納稅人有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當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收期后的其他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2);
(二)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稅、退稅或退稅申報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材料原件的,只能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境外材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譯本,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問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申報材料存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并將相關材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補正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要求的,不予受理納稅人本次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備案,并將提交的材料全部退還納稅人。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時,應當出具加蓋主管機關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變更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要求的全部資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政策,應補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享受跨境應稅活動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納稅人免稅期滿或者實際經營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并按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以欺騙手段取得免稅,或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辦理有關減稅、免稅手續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跨境應稅活動的增值稅免稅管理,通過案頭分析、日常檢查、重點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納稅人業務真實性的核查。,針對納稅人備案材料,發現問題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納稅人與香港、澳門、塘廈鎮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納稅人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且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再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的,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或者抵扣應納稅款;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追繳所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解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的解釋》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所有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從繳納營業稅轉為繳納增值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財稅〔2016〕36號)發布的《關于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明確了營改增新試點行業的跨境免稅政策,規范了此前已納入試點的跨境服務范圍。
為加強免稅跨境應稅活動稅收管理,方便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在充分征求基層稅務機關和部分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制定本辦法。
2.與原《辦法》相比,新發布的《辦法》有哪些修改和完善?
與原《辦法》相比,《辦法》做了如下修改和完善:
一是結合營改試點行業的推進,新增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生活服務等。新增納入試點的,納入免稅跨境應稅行為范疇,明確了上述應稅行為跨境免稅政策的具體內涵和實施口徑。
二是根據《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對已納入營改增試點的跨境服務免稅政策執行口徑進一步規范細化。
三是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進一步規范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流程,明確稅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四是對于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申報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跨境應稅行為,免稅管理與零稅率退(免)稅管理方法銜接,要求納稅人提供申報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等免稅備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