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關鍵群體
關于就業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惠城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辦: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建檔立卡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自主創業或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貧困人口,自個體工商戶登記之月起3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每年1.2萬元發放。最高限額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納稅額低于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份的大學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開展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畢業年份是指畢業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招用有檔案、有卡的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收稅收稅收政策”)的, 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勞動合同簽訂并繳納社會保險之月起,三年內,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城市建設稅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扣稅,應從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當年不能扣除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
3.國務院扶貧辦將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供貧困人口名單、檔案及相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將相關資料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對已建檔的貧困人口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4.企業招用員工,不僅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適用其他支持就業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允許重復享受。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暫停執行。
本通知所稱人員,上一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過去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扶貧辦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作為重要任務,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