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發布《機構業務問答(一)——關于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明確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那么問題來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記?
關于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一、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于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故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并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并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可以。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并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準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企業成功案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在規章層面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采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但由于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穩定性的要求,并明確規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過程中出現的契約型持股必須予以清理。而在已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已掛牌的新三板公司中,契約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參與投資的不在少數,即對已上市和已掛牌公司,契約型基金作為其股東無法律和操作障礙,而在擬IPO公司中則屬于禁止狀態,近期在擬掛牌公司中,已然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股東持股的情形。
根據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綠股份”)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新綠股份的股東中存在多支私募基金,其中兩個股東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上海德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駿資產”)實際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即德駿資產系“德駿資產-中國納斯達克-新三板2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該基金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備案,故從法定意義上,德駿資產系代該基金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方正富邦系代“方正富邦-和生-新三板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代為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該資產管理計劃已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故從法定意義上,方正富邦亦系代該基金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
另外,這兩支契約型基金均是在新綠股份股改后增資進入的,推測應是規避發起人鎖定期的原因。
長期以來,契約型私募基金之所以無法成為擬掛牌公司股東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工商登記難以完成,各地的工商登記部門基本不接受由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的登記,在新綠股份的案例中,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仍舊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方正富邦和德駿資產,這解決了工商登記的資質問題,但同時帶來另一個問題,即如此一來方正富邦和德駿資產持有的新綠股份的股權實際是代背后的投資人持有的,繞開工商局帶來另一個“代持”的問題。
對于該問題,新綠股份的中介解釋道: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三、關于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二)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德駿資產、方正富邦代持股可以不進行還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擬掛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為工商登記的股東,輔以契約型基金在協會備案的相關信息,以此解決契約型基金作為擬掛牌公司股東的登記問題,不失為一條可操作之道,而且在新綠股份公開的文件中,也沒有公布契約型基金的實際背后投資人,這可能就更受歡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