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無償劃轉固定資產給總公司需要繳稅嗎?
2021-11-16 09:06:43
通常情況下,分公司之間的資產自由轉讓是日常經濟業務中比較頻繁的業務。也許有些朋友會認為,分公司之間轉移資產是不需要交稅的,但實際上并不是。在某些情況下,分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需要納稅,而在其他情況下,則不需要納稅。 案例描述A市A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電子產品、電路板、家用電器銷售的分公司,其總公司B公司也從事電子產品銷售、汽車租賃、銷售。2021年,B公司考慮到資金成本和經營戰略的變化,決定縮小公司規模,取消部分分支機構,A公司也在其中。 A公司從2021年開始申請車輛指數。到目前為止,它的名字下有許多汽車。甲公司注銷前,需將其名下固定資產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將利用其經營汽車租賃服務。 a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的財務制度。接到b公司通知后,負責a公司財務的徐小姐立即啟動了相關注銷事宜。最近她來稅務局申請注銷時,發現稅務監控沒有辦理,稅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指示她去相關部門辦理。徐小姐急忙到相關部門辦理。 小張是一位經驗豐富的稅務干部。在審閱了A公司的相關申請材料和稅務監控并進行詢問后,她告訴徐小姐,她需要與A公司的法人進行稅務面談,并說明了需要準備的材料。 財務主管徐小姐非常焦慮地向領導匯報了此事,并按要求準備了材料。 第二天,公司法人和徐小姐去稅務局面試。面試時,小張告訴自己的A公司:稅務干部小張:在申請注銷前,將車轉讓給B公司按增值稅視同銷售,即A公司申請注銷的前提條件是:一是解除稅務風險監控;二是繳納與固定資產轉讓相關的稅費。 A公司注銷為什么需要交稅?1.在總支公司統一核算的情況下(沒有獨立計算損益和最終核算)(不管在同一個縣市的情況),如果收貨支公司用于銷售,即發生向買方收款或開票的情況,則總公司的轉賬(挪用)行為應視為銷售并繳納增值稅。 2.在總支公司單獨核算的情況下,總機構將存貨或機器設備無償劃轉給分支公司的行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處理,即生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總機構作為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固定業戶應向其組織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匯總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對其財務系統實行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固定資產或貨物的,還應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商品:……(八)將自己生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深圳境外注冊公司個人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公益事業或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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