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張某某注冊為漢風公司,管某某持股69%,張某某持股31%。公司注冊時,驗資。注冊后,關某某、張某將注冊資本全部抽逃。由于公司成立后市場不景氣,加上他們缺乏行業經驗,經營一年后,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后管某某、張某某將漢風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朱某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關某某、張某承諾注冊資本已繳納到位,隨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根據新的股東會決議,劉謀為漢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劉、朱某在對公司進行審計時,發現管某某、張某抽逃出資,轉讓的股權存在瑕疵。后漢豐公司將關某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漢豐公司已抽回的注冊資本。關某某、張某某稱,朱某某在接手瀚峰公司股權時,低價轉讓,未按工商登記協議支付等值股權轉讓款?,F二人股份均已轉讓,公司新股東、朱某某應承擔資本充實義務。
法院對股權轉讓后注冊資本抽逃的判決
本案現已開庭審理,法院判令關某某、張某某返還公司注冊資本,履行資本充實義務。
股權轉讓時抽逃注冊資金的義務解釋
1.資本充實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出資后的注冊資本起到維持公司運營和維護的作用。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如果抽逃出資或者不出資違反了公司章程或者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也是對公司財產的侵害。本案中,關某某、張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
2.一般情況下,瑕疵股權的受讓方當然不承擔資本充實的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受讓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瑕疵出資的情況,接受瑕疵股權。本案中,根據股東轉讓協議,不可能知道劉、朱某某在股權轉讓時明知或應知股權出資存在瑕疵。
另外,瑕疵股權出資作為漢風公司承擔責任的權利主體,不能證明劉、朱某某是惡意轉讓股權,也沒有選擇劉、朱某某作為被告,也不愿意追究現有股東對資本充實的連帶責任,這是漢風公司的利益考量、選擇和自由處分的權利。
3.股權轉讓時,關某某、張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了公司的股權出資,并對股權轉讓對價作出了合理約定,受讓方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在漢豐公司要求關某某、張某某完成出資義務后,關某某、張某某有權要求、朱某某支付約定的股權轉讓款或實際繳納的公司注冊資本。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劉和也履行了資本充實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