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登記:企業一定要注意的9種情況(不給辦理的)
?一、 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工商機關無法辦理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直接轉讓。
中財企航提示只能辦理轉讓方先退出合伙企業,受讓方再增加到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質押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1、《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工商機關以工商總局沒有具體規定為由,不予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不予登記
三、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股份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不屬于工商登記的范圍。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三十四條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屬于工商登記范圍,而股份公司的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登記變更范圍。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三十四條
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股份公司發起人名稱之外的其他股東變更,不屬于工商變更登記范圍。
八、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有限購買權的情況下,第三人受讓股權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工商機關一般不認可公司股東會出具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對外轉讓的決議,要求全體股東包括不同意對外轉讓但又不行使有限購買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九、 有限公司股東會依法解除股東資格
1、《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工商部門一般不認可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會決議,一把會要求公司提起訴訟后拿到生效裁判文書,工商部門依據生效裁判文書辦理工商登記。